这是组织成功开发业务原型和管理系统所必需的。我们与客户密切合作,将他们成功的原型转换为可行的特许经营或许可包——从起草特许/许可经营协议,到精心创建他们的运营和培训程序,以制作对特许经营商友好的运营和培训手册。
这是组织成功开发业务原型和管理系统所必需的。我们与客户密切合作,将他们成功的原型转换为可行的特许经营或许可包——从起草特许/许可经营协议,到精心创建他们的运营和培训程序,以制作对特许经营商友好的运营和培训手册。
特许经营 | 事项 | 许可经营 |
---|---|---|
特许经营人和特许经营商之间具有更密切和持续的关系,由特许经营人提供支持和管制。 | 关系 | 许可方和被许可方之间有着更疏远的关系,许可方只提供知识产权使用权(例如商标等)。 |
特许经营商复制了特许经营人的整个商业模式,包括商标使用、技术专业知识、商业机密、机密信息、运营和质量标准。 | 商业形式 | 被许可方通常在自己的业务中使用许可方授予的特定知识产权,但在整体运营方面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
特许经营商在业务模式进行重大变更方面的灵活性较小,因为他们必须遵守特许经营人规定的系统和标准。 | 商业灵活性 | 被许可方通常具有较多的灵活性,可以根据其业务需求定制和修改专业知识。 |
特许经营人对特许经营商行使严谨控制,包括运营程序、营销和质量标准。 | 管制 | 许可方对被许可方运营业务的管制较少(除了保护知识产权)。 |
在协议有效期内,特许经营人必须在业务的各个方面为特许经营商提供持续的协助、支持和培训。 | 支持 | 被许可方将会得到初始培训或支持,但通常后阶段较少得到许可方的持续支持。 |
特许经营协议的期限必须为 5 年或以上。 | 期限 | 许可经营协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5 年。 |
特许经营商通常需要提前支付特许经营费和持续的特许使用费,同时可能需要支付营销或广告金。 | 费用 | 被许可方通常要提前支付许可经营费或持续的许可使用费,但与特许经营商相比,被许可方人的财务义务通常较少。 |
由马来西亚1998 年特许经营法令(2020 修正)管辖,该法规定特许经营人和特许经营商必需遵守具体的披露和注册要求。 | 法律框架 | 马来西亚的许可经营受一般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管辖,尚无专门的许可经营法规。 |
务必在马来西亚国内贸易和消费者事务部(MDT,又称 KPDN)注册特许经营。 | 注册 | 许可经营没有强制性注册,但推荐向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MyIPO)备案许可经营协议。 |
潜在特许经营人必须以私人有限公司(即 "Sdn. Bhd.")的形式经营业务。 需要至少 3 年的审核账目。 拥有并运营一间旗舰店至少6个月为销售点。 | 规定 | 潜在许可方无需以私人有限公司(即 "Sdn. Bhd.")的形式经营。 签订许可经营协议前没有最低经营年限要求。 无需旗舰店为销售点。 |
根据《特许经营法令》,特许经营协议中针对特许经营商的贸易限制条款在终止后是可以执行的,并得到法院的支持。 | 贸易限制的影响 | 马来西亚法院通常不承认许可经营协议中针对被许可方的贸易限制条款。 |
完整的业务包(包括技术诀窍)将与特许经营商共享。
特许经营人必须向特许经营商提供持续的援助和指导。
受 1998 年特许经营法的约束。
特许经营协议必须至少为期五年。
强制注册特许经营权。
仅适用于作为私人有限公司运营至少三年的企业。
通常要进行严格的特许经营商策选过程。
商标申请是必需的。
只有商标名称与权利人共享。
技术/产品知识培训只有在一开始由许可方提供,然后由被许可方自行经营业务。
受合同法管辖。
许可协议通常有效期不到五年。
商标许可协议备案。
独资企业主也可以选择许可经营。
许可方策选过程通常不如为特许经营人所做的严格。
建议有商申请。
这就是为什么特许经营是企业主扩大业务的最优选择。它已被许多成功的企业用作利用其业务并以最低的资本投资和精力渗透市场的强大工具。
特许经营是一种扩展您的业务的方法,是将您的商标或商品名称等知识产权授权给特许经营商,该特许经营商向您支付一定金额的费用,以使用您的特定业务系统运营业务,或在特定期限内传授如何运营业务。特许经营商应根据特许经营人已确立的成熟标准和规格开展业务。
优点是:
是的,根据《1998 年特许经营法》第 6(2)条,特许经营注册是强制性的。该节规定,所有特许经营人必须在特许经营注册官处注册,然后特许经营人才能提出在马来西亚境内或境外出售。根据该法案,不遵守该条款是一种犯罪。
许可经营是特许经营后最受欢迎的商业杠杆策略之一。一般来说,许可经营是许可方合法的授权于被许可方将品牌名称、标志、产品、技术、发明和/或表达作品用于商业目的,并不会造成侵权索赔的问题。
有很多好处,其中包括:
建议进行商标许可协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