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基本上是指授予版权持有者对其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技作品)的持有权(当他人试图复制、出版、表演等他/她的作品时)。版权只保护想法的原始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
版权保护以下作品:
当作品创作者是合格人员时,版权存在于每件符合版权条件的作品中。作品必须是原创的,作者必须花费足够的技能和精力来制作作品,并且必须被记录或简化为物质形式。
未经版权持有者许可或同意而进行的任何相关活动,例如复制、传播、散播作品的内容、表演、播放或向公众展示作品等,就会发生侵权。
根据 1987 年《版权法》第 37 条,版权侵权可根据版权持有者的意愿提起诉讼,法院可以裁定损害赔偿或补偿损失,并可以发布禁令以防止进一步侵权。随着自愿通知的广泛实施,仅提交证书的证明将减少查找旧艺术品或法定声明的麻烦。
不受版权保护的主题事项包括:
不一定,因为根据《伯尔尼公约》,保护是自动的,但为了给予版权持有者更切实的保护和便于执行,作者可以自愿将他/她的版权作品交存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
在实践中,©符号后面通常根据作品副本首次提供的年份和版权持有者的姓名。偶尔可能有说明允许使用条款的声明,如果持有者只允许他们自己使用作品,则可以标注“保留所有权利”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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